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
来源: | 作者:wjbc3111 | 发布时间: 2015-07-22 | 25885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

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,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 

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,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,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。 

 

第七章 附 则

  

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

  单位负责人,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。

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、会计监督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。 

 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。 

 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71日起施行。